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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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申请条件
4条。
拥有上海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在最近时间缴满24个月的上海市社保,个人征信没有黑点,购车者名下不能有其他上海的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车企上市条件
对于想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造车企业来说,必须符合两项准入条件,其一需满足投资准入要求,即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有关汽车投资企业生产项目的备案;其二是生产企业准入与产品准入,即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主管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与车辆上市销售前的产品准入规定。
2月18日,证监会官方网站集中公布了37件对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针对智能汽车领域的提案建议共2项分别为:《关于我国新能源产业融资创新的建议》、《关于金融支持智能电动汽车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证监会在复文中表示,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市场发展的建议,证监会表示积极支持。
其中,针对《关于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答复表示,结合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等现实情况,证监会从实际出发,在科创板建立了三项市场化安排:一是设立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套上市标准,不要求企业在上市前必须盈利,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二是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真正实现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三是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机制。
针对《关于金融支持智能电动汽车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答复表示,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智能电动车产业发展。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二是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信贷政策支持。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结合各自职能,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满足新能源汽车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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