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蔚来等被点名 14家新能源车企协议含霸王条款
[爱卡汽车 行业资讯 原创]
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报告》,收集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比亚迪、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极氪、吉利、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蔚来、威马、小鹏)47份协议,梳理出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其中威马的问题率最高达60%。其次是小鹏、上汽通用五菱、比亚迪汽车,问题率达53.3%。
14家新能源车企协议一般分为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两部分,有部分车企根据登录途径不同分为App使用协议和网站协议,还有部分车企针对延伸服务、售后保修等分别单独制定条款。协议普遍页数较多,动辄数千上万字,例如比亚迪汽车App隐私权政策字数最多(20803字)。本次调查,发现不公平条款主要体现如下:
一、协议交易对象不明,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多数协议都明确了车企名称且为单一主体,但是极氪、吉利、理想、蔚来、威马、小鹏共6家为了尽量扩大己方权利,将参与服务的关联企业或第三方都写为协议当事人却又不明确列明当事人名称,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只用简称且协议中没有明确当事人全称,都可能导致消费者不了解协议的交易对象。
二、车企单方修改权无限制,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吉利、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马、小鹏共9家条款中设置了车企单方修改协议的权利,同时免除单独通知消费者义务。在车企修改用户协议时,消费者既无法提前了解修改内容,也不能就修改内容进行协商,还必须接受修改内容,否则就被要求退出使用。
三、车企免责条款过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
新能源汽车的革新不仅体现在动力来源,更有基于互联网为车主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因此企业不仅应保障车辆本身的质量和性能,还应就服务内容、网络安全、产品质量等承担责任。但是比亚迪、长安、长城、广汽埃安、极狐、极氪、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马、小鹏共10家企业的免责条款过于宽泛。
1.服务内容全部终止免责条款
极氪APP、上汽通用五菱和威马3家的用户协议都约定可以随时终止全部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当于消费者权益无任何保障。
2.网络安全漏洞免责条款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而比亚迪、长城、广汽埃安、极狐、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马、小鹏共8家企业约定此情形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3.产品与服务风险免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的质量保证义务。用户服务是新能源汽车销售的重要方面,但长安、长城与威马的用户协议中却存在经营者过分减免自身责任的情形。
四、收集个人信息不规范,消费者被要求必须概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更加明确,新能源车企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更加规范处理个人信息。但是,目前协议中存在大量不规范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
1.违反默认不收集原则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对于个人信息的默认不收集原则: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二)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即“默认不收集原则”,是指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
但特斯拉、小鹏的协议中却以“默认收集”为原则,条款中虽然约定用户有关闭有关数据收集的权限,但是在默认状态下,该功能是开启的,这就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定。
2.收集个人信息明显无必要
《网络信息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均强调了用户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必要性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且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比亚迪、广汽埃安、极狐、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威马共6家的协议条款所收集的通讯记录详单、朋友联系列表、日程信息、财产信息、上网记录、常用设备信息等内容均存在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信息的嫌疑。
五、个人信息使用不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缺位
1.个人信息使用涉嫌过度商业化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数据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此,自然人可以拒绝数据信息处理者对其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对其数据、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比亚迪、长安、广汽埃安、极氪、吉利、奇瑞、特斯拉共7家的协议中规定这些车企可以通过收集到的用户信息来形成用户画像并向用户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务等信息。长安协议则约定车企可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化利用。
2.个人信息出境无单独同意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表明,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应出境,如果提供给境外接收方,应当告知相关信息,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但是比亚迪、长城、吉利、特斯拉共4家的车企协议中直接含有可能境外的条款。
六、约定响应时间过长,难以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
1.查询回复不及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赋予个人对于个人信息查询、复制的权利。用户如查询、复制“网联汽车采集的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参考《信息安全技术网联汽车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草案)》第6条,网联汽车采集的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在车内存储设备、远程信息服务平台(TSP)中保存时间均不得超过7天。这些数据仅保存7天,而比亚迪、长城、极狐、极氪、理想、奇瑞、小鹏共7家企业回复用户查阅、复制自己个人信息的请求的期限为15天至30天,可能因车企回复迟延导致消费者无法复制这些信息。
2.删除个人信息不及时
汽车数据个人信息删除已有明确规范,我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五)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但仍有协议约定不及时删除,包括比亚迪、理想、威马无法按照法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删除条款。
七、链接第三方增值服务,却不提供任何保障
新能源车企希望通过车载软件或相关网站为用户提供第三方增值服务,甚至希望用户通过这些软件或网站在第三方消费购物实现营利,实际上就是网络交易平台的角色,却声明对其中第三方服务内容不负责任,此类条款显然权利义务不对等。长安、极狐、极氪、吉利、理想、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马、小鹏共9家企业都有类似协议。
八、用户发布作品即为广泛授权,损害用户的知识产权
车企的知识产权应得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也应当得到尊重。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比亚迪、长城、广汽埃安、极狐、极氪、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小鹏共9家企业的协议约定,仅因为用户通过车载软件或相关网站发布作品,就视为授权车企无限制的使用,有损用户知识产权。
九、约定管辖只考虑车企,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五条途径解决消费争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而调查中的14家企业全部通过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且选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均是车企所在地,并非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实质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十、无合法依据加重消费者及相关人的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广汽埃安、蔚来的协议却通过约定方式,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提出异议、修改条款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甚至加重了合同外第三人的负担。
总结:一般消费者在面对厂家协议时很少有认真查看的,即使是认真查看,协议里的专业内容也很少有人会完全弄懂,这也就给了厂商玩文字游戏的机会,所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这次调查真的非常有必要。(消息来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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