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当如何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6条至第21条的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 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 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 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 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 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车主应当配合生产 者实施召回。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 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 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 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 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 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 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 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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