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东坝朝阳新城限价房已被农业部公务员笑纳
在农业部任公务员的同学告诉我,农业部正在分房,房源是位于朝阳区东坝的朝阳新城限价房,好像是专门拿出3栋楼,近800套房子给了他们单位,随便分,但是听说他们哪的公务员全部都分过房子的,好像是原房产不够职位规定面积的可以保留原房产,再购买一套限价房,啥都不需要审核。
1.据本人所知,农业部机关2008年参加工作的新人都已经分过房子,且公务员个人年收入就约等于或者超过8万元,给他们呢建设800套限价房有什么依据
2.据新闻报道,北京市建委委员程建华表示,中央机关和北京的公务员将纳入限价房的保障范围,审核最重要的是看他住房困难不困难,只有困难的才能纳入保障范围。
请问 就我刚才说的那些实际情况,到底有多么困难,要劳驾你们替他们建设限价房?
3.据新闻报道,不过程建华强调,公务员纳入限价房保障范围有一个前提,就是现有的限价房保障范围的人群已经解决了住房困难。
请问现在申请限价房的人民群众都解决了么?
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
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向向我部职工出售的金隅景和园E4#楼、E5#楼和E6#楼(施工号)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拟于近期组织职工签定房屋销售合同,按照购房确认单有关条款收取房款。请将房屋预售面积及价格同志到你单位购房职工,做好筹措房款(选择一次性付款的,交纳总房款的95%;选择贷款的,首付不低于总房款的40%)、签订购房合同等准备工作。具体交款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
1. 金隅景和园E4#、E5#和E6#楼(施工楼号)销售价格表
2.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
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朝阳新城限价商品住房签约、收款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
经协调,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4月15日至21日与我部购房职工签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并收取房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办理签约及交款手续须携带的资料
(一)购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新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一份;公积金、商贷客户另需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二)公积金、商贷客户需要购房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户口本需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四份。
(三)公积金、商贷客户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四份。
(四)交纳订金时签订的《内容确认单》原件。
(五)订金收据原件。
(六)交款时,仅限刷取一张存有足额首付款,带“银联”标记的银行活期带密码的储蓄卡(信用卡除外)。请至少提前2天将足额首付款(卡中最少多存10元)存入储蓄卡中,以保证能够刷卡成功。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一)事业单位
4月15至16日,每天8:30-11:30,13:30-16:30;在北区农牧楼(麦子店20号楼)7层农技中心大会议室。
为减少职工排队等候时间,请各单位原则上按照下列时间顺序组织职工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4月15日上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
4月15日下午,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村杂志社、中国农民体育协会、中国农机安全报社、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4月16日上午,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4月16日下午,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中国兽医药品监查所、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二)机关单位(包括随同机关一起分房的部分事业单位)
4月20日至21日,每天8:30-11:30,13:30-16:30;在机关综合楼4层大会议室。
为减少职工排队等候时间,请机关在职职工原则上在20日到场办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原则上在21日到场办理。
三、提醒事项
(一)选择贷款的职工交齐不低于40%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的交纳95%房款。
(二)签约必须购房人本人亲自到场。
(三)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购房人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方可委托他人代为签约。受托人另需携带经公证处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贷款客户需要原件两份,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及委托人、受托人两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新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各一份。
(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须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若职工对签约、收取房款等事项有疑问的,请向开发企业进行咨询。咨询电话:13810514277。
附件:授权委托书
二○一○年四月六日
授 权 委 托 书
(主要内容)
本人 身份证号: ,全权委托 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办理位于朝阳区的朝阳新城E组团项目房屋选定、购买及相关的全部手续,内容如下:
1、选房和相关文件的签署;
2、《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全部协议的签署;
3、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缴纳;
4、发票和收据的领取;
5、《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相关协议的领取;
6、贷款相关协议的签署、领取等贷款手续的办理;
7、结算、入住手续的办理,结算、入住文件的签收;
8、验收房屋、钥匙的交接;
9、与物业公司所有手续的办理;
10、《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
委托人:
受托人:
日 期:
备注:以上10项委托事项是选房、购房中涉及的主要内容。购房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委托内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金隅•景和园 E4#楼(施工楼号) 销售价格表
实际楼层 单元号 二单元 一单元 单元号 实际楼层
房号 07 06 05 04 03 02 01 06 05 04 03 02 01 房号
朝向 东西 西 西南 南 南 南 南北 南北 南 南 南 南 南北 朝向
户型 二居 一居 二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二居 二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二居 户型
预测 建筑面积㎡ 85.11 70.03 95.44 61.44 61.18 61.12 94.23 94.23 61.12 61.18 61.18 61.12 94.95 建筑面积㎡ 预测
套内面积㎡ 67.90 55.87 76.14 49.02 48.81 48.76 75.18 75.18 48.76 48.81 48.81 48.76 75.75 套内面积㎡
21层 单价 6320 6270 6470 6470 6470 6470 6520 6520 6470 6470 6470 6470 6570 单价 21层
总价 537895.2 439088.1 617496.8 397516.8 395834.6 395446.4 614379.6 614379.6 395446.4 395834.6 395834.6 395446.4 623821.5 总价
20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20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9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9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8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8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7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7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6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6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5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5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4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4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3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3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2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2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1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1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10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10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9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9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8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8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7层 单价 6490 64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740 单价 7层
总价 552363.9 454494.7 633721.6 407961.6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9963 总价
6层 单价 6460 6460 6610 6610 6610 6610 6660 6660 6610 6610 6610 6610 6710 单价 6层
总价 549810.6 452393.8 630858.4 406118.4 404399.8 404003.2 627571.8 627571.8 404003.2 404399.8 404399.8 404003.2 637114.5 总价
5层 单价 6460 6460 6610 6610 6610 6610 6660 6660 6610 6610 6610 6610 6710 单价 5层
总价 549810.6 452393.8 630858.4 406118.4 404399.8 404003.2 627571.8 627571.8 404003.2 404399.8 404399.8 404003.2 637114.5 总价
4层 单价 6420 6420 6570 6570 6570 6570 6620 6620 6570 6570 6570 6570 6670 单价 4层
总价 546406.2 449592.6 627040.8 403660.8 401952.6 401558.4 623802.6 623802.6 401558.4 401952.6 401952.6 401558.4 633316.5 总价
3层 单价 6390 6390 6540 6540 6540 6540 6590 6590 6540 6540 6540 6540 6640 单价 3层
总价 543852.9 447491.7 624177.6 401817.6 400117.2 399724.8 620975.7 620975.7 399724.8 400117.2 400117.2 399724.8 630468 总价
2层 单价 6370 6370 6520 6520 6520 6520 6570 6570 6520 6520 6520 6520 6620 单价 2层
总价 542150.7 446091.1 622268.8 400588.8 398893.6 398502.4 619091.1 619091.1 398502.4 398893.6 398893.6 398502.4 628569 总价
1层 单价 6270 6270 6420 6420 6420 6420 6470 6470 6420 6420 6420 6420 6520 单价 1层
总价 533639.7 439088.1 612724.8 394444.8 392775.6 392390.4 609668.1 609668.1 392390.4 392775.6 392775.6 392390.4 619074 总价
金隅•景和园 E5#楼(施工楼号) 销售价格表
实际楼层 单元号 二单元 一单元 单元号 实际楼层
房号 06 05 04 03 02 01 06 05 04 03 02 01 房号
朝向 南北 南 南 南 南 南北 南北 南 南 南 南 南北 朝向
户型 三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三居 三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二居 户型
预测 建筑面积㎡ 143.03 59.96 60.01 60.01 59.96 142.64 142.64 59.96 60.01 60.01 59.95 92.98 建筑面积㎡ 预测
套内面积㎡ 116.34 48.77 48.81 48.81 48.77 116.02 116.02 48.77 48.81 48.81 48.76 75.63 套内面积㎡
21层 单价 6400 6305 6305 6305 6305 6400 6400 6305 6305 6305 6305 6500 单价 21层
总价 915392 378047.8 378363.05 378363.05 378047.8 912896 912896 378047.8 378363.05 378363.05 377984.75 604370 总价
20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20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9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9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8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8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7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7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6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6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5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5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4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4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3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3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2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2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1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1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10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10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9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9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8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8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7层 单价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690 6690 6590 6590 6590 6590 6790 单价 7层
总价 956870.7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136.4 954261.6 954261.6 395136.4 395465.9 395465.9 395070.5 631334.2 总价
6层 单价 6650 6550 6550 6550 6550 6650 6650 6550 6550 6550 6550 6750 单价 6层
总价 951149.5 392738 393065.5 393065.5 392738 948556 948556 392738 393065.5 393065.5 392672.5 627615 总价
5层 单价 6650 6550 6550 6550 6550 6650 6650 6550 6550 6550 6550 6750 单价 5层
总价 951149.5 392738 393065.5 393065.5 392738 948556 948556 392738 393065.5 393065.5 392672.5 627615 总价
4层 单价 6600 6500 6500 6500 6500 6600 6600 6500 6500 6500 6500 6700 单价 4层
总价 943998 389740 390065 390065 389740 941424 941424 389740 390065 390065 389675 622966 总价
3层 单价 6550 6450 6450 6450 6450 6550 6550 6450 6450 6450 6450 6650 单价 3层
总价 936846.5 386742 387064.5 387064.5 386742 934292 934292 386742 387064.5 387064.5 386677.5 618317 总价
2层 单价 6500 6400 6400 6400 6400 6500 6500 6400 6400 6400 6400 6600 单价 2层
总价 929695 383744 384064 384064 383744 927160 927160 383744 384064 384064 383680 613668 总价
1层 单价 6400 6300 6300 6300 6300 6400 6400 6300 6300 6300 6300 6500 单价 1层
总价 915392 377748 378063 378063 377748 912896 912896 377748 378063 378063 377685 604370 总价
金隅•景和园 E6#楼(施工楼号) 销售价格表
实际楼层 单元号 二单元 一单元 单元号 实际楼层
房号 06 05 04 03 02 01 07 06 05 04 03 02 01 房号
朝向 南北 南 南 南 南 南北 南北 南 南 南 西南 西 东西 朝向
户型 二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二居 二居 一居 一居 一居 二居 一居 二居 户型
预测 建筑面积㎡ 94.95 61.12 61.18 61.18 61.12 94.23 94.23 61.12 61.18 61.44 95.44 70.03 85.11 建筑面积㎡ 预测
套内面积㎡ 75.75 48.76 48.81 48.81 48.76 75.18 75.18 48.76 48.81 49.02 76.14 55.87 67.90 套内面积㎡
21层 单价 6466 6416 6416 6416 6416 6466 6466 6416 6416 6416 6466 6366 6366 单价 21层
总价 613946.7 392145.92 392530.88 392530.88 392145.92 609291.18 609291.18 392145.92 392530.88 394199.04 617115.04 445810.98 541810.26 总价
20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20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9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9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8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8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7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7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6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6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5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5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4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4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3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3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2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2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1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1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10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10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9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9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8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8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7层 单价 6690 6640 6640 6640 6640 6690 6690 6640 6640 6640 6690 6590 6590 单价 7层
总价 635215.5 405836.8 406235.2 406235.2 405836.8 630398.7 630398.7 405836.8 406235.2 407961.6 638493.6 461497.7 560874.9 总价
6层 单价 6650 6600 6600 6600 6600 6650 6650 6600 6600 6600 6650 6550 6550 单价 6层
总价 631417.5 403392 403788 403788 403392 626629.5 626629.5 403392 403788 405504 634676 458696.5 557470.5 总价
5层 单价 6650 6600 6600 6600 6600 6650 6650 6600 6600 6600 6650 6550 6550 单价 5层
总价 631417.5 403392 403788 403788 403392 626629.5 626629.5 403392 403788 405504 634676 458696.5 557470.5 总价
4层 单价 6600 6550 6550 6550 6550 6600 6600 6550 6550 6550 6600 6500 6500 单价 4层
总价 626670 400336 400729 400729 400336 621918 621918 400336 400729 402432 629904 455195 553215 总价
3层 单价 6540 6490 6490 6490 6490 6540 6540 6490 6490 6490 6540 6440 6440 单价 3层
总价 620973 396668.8 397058.2 397058.2 396668.8 616264.2 616264.2 396668.8 397058.2 398745.6 624177.6 450993.2 548108.4 总价
2层 单价 6470 6420 6420 6420 6420 6470 6470 6420 6420 6420 6470 6370 6370 单价 2层
总价 614326.5 392390.4 392775.6 392775.6 392390.4 609668.1 609668.1 392390.4 392775.6 394444.8 617496.8 446091.1 542150.7 总价
1层 单价 6370 6320 6320 6320 6320 6370 6370 6320 6320 6320 6370 6270 6270 单价 1层
总价 604831.5 386278.4 386657.6 386657.6 386278.4 600245.1 600245.1 386278.4 386657.6 388300.8 607952.8 439088.1 533639.7 总价
BF——2005——0116 合同编号: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限价商品住房)
出卖人: ___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修订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 、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7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限价商品住房)
出卖人: 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一号
邮政编码: 100026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0001210044
企业资质证书号: 建开企[2004]452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安南 联系电话: 67642920
委托代理人: 陈玉谦 联系电话: 67642892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一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10002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110000121004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居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限价商品住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朝阳区东坝乡朝阳新城E组团用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京朝国用(2009出)第061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8402.22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9 年 10 月 09 日至 2079 年 10 月 08 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京地出【合】字(2009)第0391号,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 2009 年 10 月 09 日至 2079 年 10 月 08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限价商品住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限价商品住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限价商品住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净高】为:2.7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限价商品住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 。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1。
1、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限价商品住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抵押权人同意该限价商品住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和第 2 种方式分别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价款,并按照第1种方式结算房价款;但该限价商品住房竣工后,根据面积实测数据计算,以第 1 种方式结算的房价款大于以第 2 种方式结算的房价款时,买卖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结算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 (币) ____ 元,总价款人民币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币) ____ 元,总价款人民币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 米 以上(含 2.20 米 )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1或3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_____ %,其余价款可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限价商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限价商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限价商品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条第(二)款所指书面答复应为“退房”或“不退房”的书面答复,答复不明确的视为买受人未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3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1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2012_年_6_月_30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
(二)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项所列条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限价商品住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限价商品住房;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限价商品住房,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_2012_年_6_月_30_日达到同时交付使用 ;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_2012_年_6_月_30_日达到具备220(±20)伏特,50赫兹的用电 ;
(3)供暖 :_2012_年_6_月_30_日达到按照国家规定的日期正式供暖的条件 ;
(4)燃气 :_2012_年_6_月_30_日达到燃气管道于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敷设完成,并在达到燃气经营企业规定条件后通气 ;
(5)电话通信线 :_2012_年_6_月_30_日交付,敷设到户 ;
(6)有线电视线 :_2012_年_6_月_30_日交付,敷设到户 ;
(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_________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 × 年 × 月 × 日 达到除甬路之外面积的绿化在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次年的立夏日前完成 ;
(2)小区非市政道路:_2012_年_6_月_30_日达到使用条件 ;
(3)公共停车场 :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4)幼儿园: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5)学校: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6)会所: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7)购物中心: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8)体育设施: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_____出卖人在30日内保证以上设施达到上述约定条件________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30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限价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3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1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限价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限价商品住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3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如行使退房权,应在出卖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提交书面退房通知,出卖人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实际已付购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该款的利息;如买受人使用银行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向出卖人支付的房价款,买受人已按借款合同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出卖人亦不承担。买受人在30日内与出卖人办理了入住手续,即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买受人未在30日内向出卖人提交书面退房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买受人应与出卖人按实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五条第2种方式约定的单价之乘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建筑面积误差比等于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之差除以预测建筑面积乘以100%。
第十五条 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时,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限价商品住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 × 日内将已修复的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 ×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该限价商品住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限价商品住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 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 × 、 × 、 × 、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 × 、 × 、 × 种税费, 并在接收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限价商品住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限价商品住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限价商品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按照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该限价商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 60 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已超过 60 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按照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出卖人交付的限价商品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___出卖人按照未达到的部分补偿差价___________________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七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出卖人自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二)在该限价商品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限价商品住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筑隔声情况
出卖人承诺该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限价商品住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限价商品住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限价商品住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限价商品住房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限价商品住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限价商品住房。
3、如因买受人擅自改变该限价商品住房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及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共享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_2013_年_6_月_30_日前,取得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转移登记
1、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出卖人 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委托费用 捌佰 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 730 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
(2)补充约定:如因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命名权及其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有关政府机关;
4、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屋面及外墙面就下述特定用途具有免费使用权。出卖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容为出卖人的商标、商号、简称或项目推广案名、名称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广告标识。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依据前述特定用途使用时,视为已征得出卖人之外的全体产权人(买受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限价商品住房时,该限价商品住房附属的 × 、 × 、 × 、 × 随同该限价商品住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限价商品住房时,该限价商品住房附属的 未列入本合同附件二的被分摊的共用部位 、 × 、 × 、 × 不随同该限价商品住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证号为: 京物企资贰[2009]第0031号 。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地上停车管理费 × ,地下停车管理费 × 。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1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再上市交易的承诺
买受人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买受人向其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买受人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买受人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的,转让该限价商品住房时,买受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按照届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责任
买受人因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的,自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买受人申请资格之日起,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 天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照_×_利率付给利息。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______ 页,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叁 份,买受人 贰 份, × 份, × 份。
第三十二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 签章 )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签订时间: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签订时间: 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签订地点:丰台区宋庄路3号 签订地点:丰台区宋庄路3号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E4#)
1、 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E4#住宅楼楼分摊:
位于-02层:配电室、弱电室、兀接室; (共 99.57 ㎡)
位于01层:楼梯间、前室、过道、电梯井、正压井、设备井、强电井、弱电井、门头; (共182.02㎡)
位于02至21层:楼梯间、前室、过道、电梯井、正压井、设备井、强电井、弱电井; (共3081.80㎡)
附属用房:楼梯间、过道、消防电梯机房、电梯机房、正压井; (共104.82㎡)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617.63㎡)
2、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住宅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住宅: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16122.75㎡。分摊系数:0.253421。
3、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无。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E5#)
1、 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E5#住宅楼楼分摊:
位于-02层:配电室、弱电室、兀接室; (共 119.30 ㎡)
位于01层:楼梯间、前室、过道、电梯井、加压送风井、水暖井、强电井、弱电井、门头; (共167.83㎡)
位于02至21层:楼梯间、前室、过道、电梯井、加压送风井、水暖井、强电井、弱电井; (共2871.40㎡)
附属用房:楼梯间、过道、消防电梯机房、电梯机房、加压送风井; (共106.25㎡)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658.98㎡)
2、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住宅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住宅: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17100.72㎡。分摊系数:0.229450。
3、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无。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E6#)
1、 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E6#住宅楼楼分摊:
位于-02层:配电室、弱电室、兀接室; (共 99.57 ㎡)
位于01层:楼梯间、前室、过道、电梯井、正压井、设备井、强电井、弱电井、门头; (共182.02㎡)
位于02至21层:楼梯间、前室、过道、电梯井、正压井、设备井、强电井、弱电井; (共3081.80㎡)
附属用房:楼梯间、过道、消防电梯机房、电梯机房、正压井; (共105.42㎡)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617.63㎡)
2、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住宅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住宅: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16122.75㎡。分摊系数:0.253458。
3、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无。
附件三 该限价商品住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无
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双方按该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结算时,根据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中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实测数据计算。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1、 一次性付款
签订合同当日,买受人支付购房款 万元(含订金),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_2012_年_6_月_30_日前,双方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限价商品住房实测建筑面积办理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
2、 贷款方式付款
签订合同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总额扣除买受人以贷款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万元(含订金),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买受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的银行将贷款 万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足额支付至出卖人帐户。_2012_年_6_月_30_日前,双方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限价商品住房实测建筑面积办理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
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 ;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 ;
(3)采暖设备品牌: × 。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聚苯板 ;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 。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
4、内墙:【涂料】【壁纸】【×】 刮耐水腻子 。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刮耐水腻子 。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 ;
(2)开启方式为: × ;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 。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水泥不压光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水泥腻子 ;
(4)厨具: × 。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水泥不压光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水泥腻子 。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 ;
(2)电梯速度: × 米/秒;(3)电梯载重量: × 千克;
(4) 有 。
12、其他
单元门:不可视对讲门 ;户门:有;室内门:无;
电话:预留插孔,买受人自行报装,报装费买受人自理;
有线电视:预留插孔,买受人自行报装,报装费买受人自理。
附件七 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朝阳新城E组团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210044
企业资质证书号: 建开企【2004】452号
组织机构代码: 10171809-7
法定代表人: 黄安南 联系电话: 67659843
委托代理人: 张向伟 联系电话: 67659843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宋庄路3号
邮政编码: 100079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5002419520
企业资质证书号: 京物企资贰[2009]第0031号
组织机构代码: 10185016-X
法定代表人: 马宏 联系电话: 65702561
委托代理人: 刘达三 联系电话: 85752177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甲1号
邮政编码: 100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暂定名: 朝阳新城E组团(推广案名:金隅•景和园) 。
类型:住宅及配套 。
坐落位置: 朝阳 区 东坝 。
规划意见复函总建筑面积: 216511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高杨树路 ;
南至 规划钢窗厂北街 ;
西至 东坝中路 ;
北至 规划东坝南四街 。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自甲、乙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按照合法程序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楼】: 1.95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3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八条 酬金制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不采用酬金制。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以甲方开具的《房屋入住通知单》规定的时间为准。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一年交纳,具体为预付的物业服务费对应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之日预收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以此类推。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修管理服务费为 4元/建筑平方米,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150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六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在办理业主入住 30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500 平方米,位置为 E组团11#楼首层约150㎡,10#楼地下二层约350㎡。
3、在办理业主入住后 6个 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在办理业主入住 15 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六。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 2 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5、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6、根据专业公司的要求,安装相应的计量表具;使用临水、临电的,应当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
7、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时缴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3、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将其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9、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及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10、属于甲方保修的业主自有物业,业主提出修理申请的,乙方应当给予协助,并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要求。
11、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1、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2、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4、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
5、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6、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7、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
8、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未满,但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新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并按时撤出本物业区域。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仍由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 应当按照 本项目全部物业一年物业服务总费用的1%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 本项目全部物业一年物业服务总费用的1%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 逾期每日千分之三 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部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双方约定自首户业主入住前 30 日,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五 份,甲方、乙方 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在招投标备案时提交主管部门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其他约定:
1、本项目供暖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暖投资单位负责。供暖投资单位参照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规定标准(住宅供暖费30元/平方米/采暖季;商业供暖费35元/平方米/采暖季,层高超过4米加倍收取;若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新的供暖收费文件时,按新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收取供暖费,同时承诺在供暖期间24小时服务,配合乙方和业主搞好关系。为保证项目及时入住和供暖,乙方应在项目入住日期30日前与供暖投资单位就供暖过程中需要物业配合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并达成相关协议。
2、业主按政府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其它费用:
①、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户/月。
③、公共楼道照明费:30元/户/年(预收,按实际用量计算,多退少补)。
④、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按北京市朝阳区有关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3、若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新的收费标准或收费项目,按政府届时发布的文件执行。
4、物业管理用房装修标准为:四白落地,地上办公用房地面普通地砖、石膏板吊顶。其他用房地面水泥压光。
5、乙方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经理:大专以上学历,持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在本企业工作2年以上,且具备不少于3年的住宅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客户服务经理:大专以上学历,持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且具备不少于2年的住宅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6、乙方按不同进场阶段派驻有关工作人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成立工作小组配合甲方的工作;业主入住前3个月,乙方项目经理、各部门经理进场;业主入住前2个月,乙方其他岗位人员陆续到岗,做好房屋接收工作。甲方予以全力配合,并提供方便条件。
乙方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在进场前15日内报甲方备案。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的管理工作,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5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需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7、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进行预验收,在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工程达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通知乙方接收,乙方应在3日内或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项目整体(含主体工程、市政、园林及房屋钥匙等)的接收工作。因乙方原因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和时间,为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包括验房、发放钥匙、发放相关资料、签署物业管理相关协议等所有工作,保证业主按期入住。
9、除政府供电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供电设施设备(含高压自管配电室),由乙方负责维护、更新及管理(甲方负责保修期内的保修),确保正常供电,杜绝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政府供电管理部门规定签订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并按时缴纳高压自管用电、公共设施用电的电费。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在自来水公司营销入户查表收费前由乙方代收代缴居民自来水水费,乙方不得收取费用,乙方应在自来水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收取和缴纳水费。其它公共设施、绿化等用水由乙方负责缴纳。
11、乙方负责非供暖用低压燃气调压箱(居民、商业用)的维护管理,委托燃气集团维护管理的应按期缴纳代维费用。
1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使用、出租、转借或挪作他用等,并确保房屋随时处于可交用状态。每发生一次上述违约现象,乙方除将房屋立即收回,并于2日内恢复原标准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甲方可根据需要在本项目自行设立内容为甲方的商标、商号、简称等标识,所发生的能源费和维护费由甲方承担。
二、临时管理规约
朝阳新城E组团项目临时管理规约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朝阳新城E组团(推广案名:金隅•景和园) 。
座落位置: 朝阳区东坝 。
物业类型: 住宅及配套 。
建筑面积: 216511 平方米 。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高杨树路 。
南至: 规划钢窗厂北街 。
西至: 东坝中路 。
北至: 规划东坝南四街 。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11#楼首层及10#楼地下 ,建筑面积为:约500㎡,其中:11#楼首层物业管理用房约150㎡,10#楼地下二层物业管理用房约350㎡。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马宏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京物企资贰[2009]第0031号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甲1号 。
邮编: 100024 。
联系电话: 65702561 。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五、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七、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八、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八 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朝阳新城住宅小区E、F组团项目建设方案
编号:2009-JSFA-038
朝阳新城住宅小区E、F组团项目建设方案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建商品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建设分期
该项目总建设规模为 498988.16 平方米,共分 二 期开发建设。
其中:
一期建设范围:G组团 四至:东起规划石各庄路,南至规划钢窗厂北路,西至规划驹子房路,北至规划东坝南四街。
二期建设范围:EF组团 四至:东起规划驹子房路,南至规划钢窗厂北路,西至规划东坝中路,北至规划东坝南四街。
(二)、建设内容
一期建筑面积 119901.16 平方米。
建设内容: G组团1#、2#、3#、4#、5#、6#、7#、8#、9#、10#、11#、12#、13#、14#、15#住宅楼 ;
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交首末站、配电室、清洁站、垃圾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组团内楼间环状道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驹子房路、钢窗厂北路 ;
本期区域内绿化 24374.73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3000平方米 。
计划建设时间: 已经建成 。
二期建筑面积 379087 平方米。
建设内容: E组团1#、2#、3#、4#、5#、6#、7#、8#、9#、10#住宅楼,E11#商业楼,F组团1#、2#、3#、4#、5#、6#、7#、8#住宅楼 ;
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菜市场、其它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邮政所、开闭站、配电室、燃气调压站、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垃圾分类投放站、锅炉房、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组团内楼间环状道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驹子房路、钢窗厂北路、东坝南四街、高杨树路、石各庄路 ;
本期区域内绿化 54718.73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15401.799平方米 。
计划建设时间: 2009年12月 至 2012年12月 。
(三)、拆迁进度
本项目内拆迁工作已全部完成。
(四)、建设程序
1、一期项目:
G组团1#、2#、3#、4#、5#、6#、7#、8#、9#、10#、11#、12#、13#、14#、15#住宅楼 与幼儿园公共服务设施、公交首末站、配电室、清洁站、垃圾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一期建设内容内 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 15 #住宅楼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二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挡 。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2、二期项目:
E组团1#、2#、3#、4#、5#、6#、7#、8#、9#、10#住宅楼,E11#商业楼,F组团1#、2#、3#、4#、5#、6#、7#、8#住宅楼 与 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菜市场、其它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公共服务设施、 邮政所、开闭站、配电室、燃气调压站、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垃圾分类投放站、锅炉房、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期建设内容内 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 F8 #住宅楼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二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三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挡 。
如二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附件九 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限价商品住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 50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三 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 40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三 级标准;
(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75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三 级标准;
(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 30 >RW¬¬¬≥ 25 dB(A),符合《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2 级标准。
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 61.3-67.5 dB(A),夜间 53.4-62.8 dB(A),监测时间为2005年3月7-8日;
(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 1(东坝中路、钢窗厂北街为4类) 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 55(70) dB(A),夜间 45(55) dB(A);
(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有(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钢窗厂北街、驹子房路、东坝中路;
(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钢窗厂北街、驹子房路、东坝中路、东坝南四街、高杨树路、石各庄路、首都国际机场飞行航道;
(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56.5dB(A)~66dB(A),夜间45.3dB(A)~60.5dB(A)。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为E组团东南侧(具体方位),预测昼间将会达到66dB(A), 超过 (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11dB(A),夜间将会达到59.1dB(A), 超过 (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14.1dB(A)。
附件十 补充协议
一、本合同第三条所称该限价商品住房朝向是指: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平面图(附件一)中画星号(*)的房间的窗的朝向。本合同所称的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均不属于地理学意义上的经度、纬度的概念,而是依据约定俗成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所做出的判断。
本合同第三条关于层高的约定以以下约定为准:
1、层高是指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而非室内地面至天花板垂直距离。
二、将本合同第五条第 2 种方式中的计价单位延伸为: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限价商品住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总价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大写)。
三、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第六条及附件五“付款方式”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不免除买受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之义务。买受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买受人向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须的资料(买受人同意,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日内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及相关费用,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所获得之贷款不足以支付买受人应付之购房款,则买受人须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该部分购房款,逾期未支付的,买受人依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四、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条及第九条所约定的规划变更及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本合同订立后国家和北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变更;亦不包括该房屋各类室内外管道(如上下水、供暖、天然气、厨卫排风等)的位置、各类强弱电插座位置、灶台和洁具设计预留位置的变更。
买受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的同意,亦无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承诺不以该等变更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如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属于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内容或不影响该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并无须向买受人进行补偿。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不适用于本合同第八条和第九条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所导致的面积改变。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同意双方按照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2)的全部内容变更为:市政供电:交付时达到具备220(±20)伏特,50赫兹的用电。
六、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第十五条交接手续的全部款、项变更为以下款、项:
(一)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时,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
买受人查验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签署房屋查验单,买受人不签署的视为买受人已经查验。买受人在查验过程中提出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有质量问题时,出卖人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但保修事项不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该限价商品住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限价商品住房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日期前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的7日前,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结算通知单》,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查验、结算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于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日期前,向买受人发出了书面《入住结算通知单》,即视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附件五的约定按期将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房屋而无须承担逾期交房之违约责任,且此顺延并不免除买受人应承担之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因此致使出卖人发生任何其他费用支出的,则均由买受人负责赔偿。
双方办理结算手续,买受人需本人亲自到场,若确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必须持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并且买受人不以此作为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等相关责任的理由。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1、2项约定的证明文件。双方一致同意按下述先后顺序办理结算及交付房屋的手续:
依据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件及票据,买受人与出卖人办理房价款的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买受人签收;买受人须自收到《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身份证件、本合同、结算单及《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到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归集机构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并向出卖人出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税费的,应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交给出卖人),之后,出卖人签发《房屋入住通知单》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房屋入住通知单》,买受人不签署的,不进入后续程序,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买受人持《房屋入住通知单》按通知单上注明的日期到管理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各种协议,并交纳有关费用,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收取的起算日以《房屋入住通知单》的物业收费日期为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按照本合同附件七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因买受人拒绝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拒绝交纳有关费用而不能取得户门钥匙,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有关费用买受人全部交清后,买受人从管理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领取该限价商品住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买受人签署领取以上“两书”的凭证之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查验房屋及水表、电表、燃气表,然后领取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户门钥匙(该限价商品住房转移占有)。出卖人不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1、2项约定的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及交付房屋的手续,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的约定处理。
(二)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结算及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约定向买受人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以《入住结算通知单》确定的日期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日期,从该日期的第二日起,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责任和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承担自该日期后第二日起发生的涉及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各项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买受人承诺不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要求减免任何费用和免除任何责任及风险。在出卖人发出书面催促通知30日内,买受人仍未按本合同约定与出卖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结算及交接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第11日起,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实际已付款中,扣除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0%作为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剩余金额(不含利息和任何费用)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
(三)在双方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转移占有手续时,买受人提出出卖人交付的限价商品住房有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但保修事项不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该限价商品住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若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限价商品住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具有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符合国家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本合同解除,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与该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相关的税费缴纳事宜:
1、买受人未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支付税费款作为交房的条件(政府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 (1)、(2)、(3)、(4)种税费,并在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房价款结算手续的同时将下列税费款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代办委托费用一次性全额交给出卖人。
(1)契税;
(2)产权证印花税;
(3)房屋登记费;
(4)交易和登记机关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交纳的其他费用。
七、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同意,如买受人依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或退房权利的,则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60日内,向出卖人出示具有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或退房的权利。买受人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期限内,未以书面形式主张退房权利,或转移占有后买受人对该限价商品住房进行了装饰、装修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的权利。双方一致同意,如买受人不退房或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已超过60日的,以及买受人对该限价商品住房进行了装饰、装修的,则视为该限价商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八、买受人未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产权登记过程中需出卖人出具的文件,即视为出卖人已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此后由买受人自行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九、买受人对该限价商品住房周边环境、户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朝向、日照标准表示认可。出卖人就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外立面中主要起到装饰作用的建筑造型,对该限价商品住房的通风、采光、防盗功能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地说明,并提醒买受人对此类影响给予必要的注意。买受人声明,对出卖人的上述告知及提示已充分理解,对于所购买的该限价商品住房建筑结构连接的建筑造型可能对买受人使用造成的影响不持异议。
如买受人对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日照时间有异议的,经有权机关证明不符合日照标准的,双方同意按照《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补偿标准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补偿,买受人不再向出卖人提出其他权利主张。
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移登记的约定增加一项(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不适用):
买受人同意,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后,出卖人向农业部机关服务局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即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买受人另行与农业部机关服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接手续,与出卖人无关。
十一、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全部内容变更为:
以本合同附件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二、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一条的约定变更为:
买受人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
十三、特别约定
(一)买受人全权委托出卖人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费用为 800 元。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在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买受人不得解除本项委托。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同意:买受人将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应由买受人提供的下列文件、证件、票据交给出卖人,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证件、票据合法有效,且将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应由买受人交纳的相关税费款及委托费用,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出卖人,之后,出卖人给买受人签发《房屋入住通知单》。
文件、证件、票据及税费款包括:
1、委托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款发票复印件;
4、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全额《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
5、契税; 6、产权证印花税;
7、房屋登记费;
8、权属登记机关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交纳的其他费用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等。
(三)如出卖人在代买受人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遇到政府政策调整而引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需交纳税费的变化,双方依据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买受人已支付税费款如有剩余则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若买受人已支付出卖人的税费款少于政策、法规规定的数额,不足部分买受人另行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须在出卖人电话通知或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补齐。若买受人已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机构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少于政策、法规规定的数额,不足部分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另行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机构缴纳,并将另行缴纳后取得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交给出卖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依本协议收取的税费款不计任何利息。
(四)若买受人提交的文件、证件、票据有误或过期、失效,则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文件、证件、票据。
(五)出卖人承诺,从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且买受人交齐本条第(二)款所述相关文件、证件、票据及相关税费款后,730日内完成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出卖人负责将《房屋所有权证》转交给借款合同的抵押权人或按收押合同(协议)约定交给收押方。
(六)若买受人未全部按照本条第(一)至(四)款的约定履行的,则出卖人无法履行本条第(五)款约定的义务。如因此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承担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七)因非出卖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四、特别约定
(一)合同第一页中的“通讯地址”指书信函件投邮可以送达的地址。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保证留给对方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方如因留给另一方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有误而导致有关通知不能及时送达,该方同意承担另一方已送达的责任。
(二)书信函件均为出卖人、买受人约定的书面通知形式。双方同意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书面通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在投邮当天视为送达;任何面交手送的函件一经对方签收即被视为已送达。
(三)出卖人将本合同第三页中出卖人的“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一号”变更为:“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3号”,“邮政编码:100026”变更为“邮政编码:100079”。买受人对此已知悉。
(四)买受人承诺,严格遵守京政发[2008]8号文件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五)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服务机构之前,其购置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出卖人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负责管理。
(六)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书面约定为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包括建筑模型、样板区环境和结构)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出卖人所作之任何承诺,亦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内容均以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出卖人展示的样板间功能仅为装修装饰的空间布局展示和家具摆放参考,不能理解为交付标准及装修标准或合同的样品。本合同附件六所列的装饰、设备标准如因供应短缺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采用该材料和设备,为保障按时完成建筑工程,出卖人可采用质量、档次不低于附件六所列材料和设备代替。
(七)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同意,依据本合同各相关条款的约定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应自其书面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包含解除合同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联机备案解除手续,本合同自联机备案解除之日起解除。本合同联机备案解除后,出卖人方可在本合同各相关条款约定的天数内退还买受人购房款。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签订相关协议、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联机备案解除手续、或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相关协议、未及时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联机备案解除手续,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该限价商品住房联机备案无法解除的,视为本合同未解除。由此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天数退还买受人购房款的,则本合同相关约定天数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本合同约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发出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应与出卖人签订包含解除合同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联机备案解除手续,本合同自联机备案解除之日起解除。若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签订相关协议的,视为买受人同意解除本合同。若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联机备案解除手续的,则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其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联机备案解除手续。
(八)买受人承诺在首次支付购房款的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金额向出卖人支付合同印花税款,由出卖人代交。
(九)出卖人依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买受人拒绝配合的不视为出卖人违反《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保修补充协议的约定。
(十)对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中提及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与“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同意均解释为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对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中提及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解释为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
1、人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火灾、水灾、暴风雨、冰雹等;
2、发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会灾难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罢工、骚乱、疫病或其他传染病等;
3、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时,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期限将按不可抗力情况实际发生影响时间顺延,因上述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免除出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本合同中提及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均不含浮动利率。
(十三)本合同附件七的约定,在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终止。
(十四)买受人确认:在签署本补充协议之前,已经对该限价商品住房及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查勘、检视,对房屋及周边现状建筑、环境等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均予以认可,并接受现状。
十五、目前小区无市政中水供给,待市政中水管道建成且履行相关手续后市政中水接入,市政中水接入前中水由自来水补给,费用按自来水价格收取。买受人对此情况已知悉,并对出卖人的告知及提示已充分理解且不持异议。
十六、出卖人为了保障区内集中供暖系统能安全、正常的运转,将由有关公司供暖并对区内的供暖系统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买受人同意将供暖费交给此公司或此公司指定的单位。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且不因此向出卖人及出卖人选聘的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十七、本补充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由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一并签署,自双方签署之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在订立本补充协议与合同时,买受人已经阅读了全部条款内容,对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理解清楚,完全同意受其约束。买受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补充协议和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丰台区宋庄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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