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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承诺无泡水遭打脸 泡水车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汽车假一赔三系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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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哥说车 跃跃】庞大的汽车保有量促使二手车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在交易量攀升的同时,二手车车况方面的问题也引起人们的担忧,例如泡水车、事故车等。我国南方降雨量充足,几乎每年都有私家车遭遇泡水的现象,而即使非南方地区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水泡车的现象。

经销商承诺无泡水遭打脸 泡水车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汽车假一赔三系列五

去年7月,河南地区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受灾严重,当时很多车子都被淹了,彼时有不少网友好奇淹完之后的车子都去哪里了呢?会不会再循环流向市场呢?

据了解,雨中浸泡过的汽车中一部分被报废,一部分会变成零配件,还有一部分会被一些逐利的二手车商们收下,通过精洗翻修,然后以正常二手车的形式,流入市场,在一些被淹过的地区不乏出现一些收车的标语。

如果泡水车是在消费者已知情况下购买的,你情我愿价格谈拢并不会引起后续纠纷,而如果消费者被蒙在鼓里那情形可就大不一样了。

经销商承诺无泡水遭打脸

2021年6月,一位来自辽宁的高女士在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凯迪拉克轿车,合同载明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诺所出售车辆无事故、无泡水,并提供一年或两万公里无忧质保,如有事故或泡水车辆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高女士在为车辆缴纳保险时却发现车辆保险核算金额较之正常金额要高,所以断定案涉车辆在售出前肯定有出险记录。后高女士又发现车辆使用过程中空调存在异味,因此委托了其精通汽车知识的朋友对车辆进行了仔细地检查,检查后得出怀疑案涉车辆为泡水车的结论。与此同时,高女士又付费在网上查询了案涉车辆的维保记录,发现案涉车辆进行过水淹车拆装清洗及修理。

种种迹象下,高女士认为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隐瞒案涉车辆为泡水车的事实,作出涉案车辆无泡水的虚假承诺从而销售案涉车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在与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等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高女士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以及车辆浸水或泡水是否发生在交付原告之前,被告是否存在隐瞒浸水或泡水事实进行销售的行为而构成欺诈。

而综合高女士提交的车厘子APP等证据,法院认定案涉车辆在交付高女士之前确实曾发生过浸水情况。根据双方之前签订过的销售合同,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出售车辆无事故、无泡水”的约定,根据合同“如有事故或泡水车辆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约定,高女士有权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过就高女士三倍赔偿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方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交付汽车前已知悉该车曾被水淹的事实,从而无法认定在与高女士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或采取了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高女士的行为。因此,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欺诈高女士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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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虑到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高女士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以高女士支付的购车款作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赔偿高女士的损失。

一审判决给出的结果,高女士并不认可,随后上诉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法院认为,高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沈阳万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其出售前已明知案涉车辆系水泡车情形,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构成欺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泡水车司法实践有支持有不支持

事实上,《财经看点网旗下道哥说车》编辑注意到,就买到的二手车事先没被告知是泡水车,是否依据“假一赔三”寻求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支持,也有法院不支持。

支持的法院给出的解释为,对于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商来说,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发现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且有能力了解案涉车辆车况,在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经销商对其出售的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是明知的。据此,经销商在案涉车辆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有支持的法院给出的解释为,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明知其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相关重大信息未能及时掌握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仍然放任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应当认定存在欺诈的间接故意。

可以看出,支持“假一赔三”诉求的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是有能力和渠道判断出车辆是否为泡水车的,在已知情况下未告知消费者泡水车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而不予支持的法院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经销商事先对于涉案车辆为水泡车的情况知情,正如本文所阐述的高女士的案例一样。

由此可见,所谓的构成欺诈,是否适用“假一赔三”,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类似泡水车的案例,由于查明的方向和认定的尺度不一样,也很容易出现不一样的裁判标准和结果。

汽车消费领域欺诈,主要包括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并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等方面。如此的认定标准,不同的法官审理案件,也就有了不同的认识标准。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消费者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其实是非常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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